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更二字第23號原 告 七海服裝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承霖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 表 人 吳自心(局長)訴訟代理人 陳惠萍
史越生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99年11月5 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裁罰事件)之裁判須以本稅核課事件是否成立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本院99年度訴更三字第14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99年度訴更三字第14號事件(即最高行政法院10
0 年判字第2180號事件)業已終結,此有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書附卷供參,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惠瑜法 官 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