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89號上 訴 人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 表 人 蘇蘅(主任委員)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洪培源間電信法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
5 月31日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8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 官 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