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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簡字第 821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821號原 告 吳聰明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藥師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100年11月4 日衛署訴字第10000220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因屬不服行政機關所為罰鍰處分而涉訟,其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萬元,係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233 條第1 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

二、事實概要:原告未取得藥事人員資格,擅自於址設新北市○○區○○路○ 段70號之慶鴻藥師藥局,販售「風熱友液(衛署藥製字第031492號)」藥品(下稱系爭藥品)予民眾,經被告所屬衛生局人員於民國100 年7 月15日查獲,被告乃以原告違反藥師法第24條規定,以100 年8 月15日北府衛食藥字第1001029950號行政處分書(下稱原處分)處原告6 萬元罰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原告為威仁西藥房負責人,從事西藥業已30餘年,現仍在執業中,原告固定在慶鴻藥師藥局當藥師助理。100 年7月15日剛好有顧客前來購買感冒藥水熱風友,因藥劑師剛好外出,顧客行動不便且再三拜託,原告為78年12月31日以前的西藥販售業,也有向被告所屬衛生局冊登記係可販售,故原告始販賣系爭藥品予該顧客。依藥事法第104 條規定,78年12月31日以前的西藥販售業者不需要藥師駐店管理,既然不需要藥師駐店管理,就不能販售藥品,則78年12月31日以前之西藥販售者業就無法販賣藥品,因此96年11月6 日立法通過16種甲類成藥給予78年12月31日西藥販售業者販售,故系爭藥品所含之解熱鎮痛、咳嗽祛痰劑皆包含在此16種甲類成藥中。該16種甲類成藥指的並非成藥,而係專有名稱,因此凡在這16種藥品內皆都可販賣。既然放寬給予西藥販售業者販賣之權力,該專用法條亦已和指示用藥脫離關係,指示用藥不能影響16種甲類成藥,否則立法通過16種甲類成藥即無意義。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四、被告答辯則以:本件原告販售之系爭藥品,其藥品類別核屬「須經醫師指示使用」藥品,非屬成藥,原告雖為威仁西藥房負責人,然其未具藥事人員資格,依法不得販售系爭藥品,既有販售事實,自難免責。另原告主張16種甲類成藥是給78年12月31日西藥販售業者販賣藥品並立法通過成立法條,惟經被告查證行政院衛生署及相關立法未有核准開放「78年12月31日前設立之西藥販賣業者」可販售16種甲類成藥之規定,原告所稱,容有誤解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按「藥師業務如下:一、藥品販賣或管理。二、……。」「未取得藥師資格擅自執行第15條第1 項之藥師業務者,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藥師法第15條第1 項及第24條定有明文。

六、經查:

(一)原告未具藥事人員資格,經被告所屬衛生局於100 年7 月15日查獲其於慶鴻藥師藥局販售「風熱友液」藥品予民眾,為原告所自承,並有訪問紀要影本等件在卷可稽,堪認屬實。

(二)原告主張現是威仁西藥房負責人,為78年12月31日以前的西藥販售業,也有向被告所屬衛生局冊登記係可販售,96年11月6 日立法通過16種甲類成藥給予78年12月31日西藥販售業者販售,故系爭藥品所含之解熱鎮痛、咳嗽祛痰劑皆包含在此16種甲類成藥中,原告既有資格販售成藥,在慶鴻藥師藥局販售成藥不違法云云。惟查本件原告販售之「風熱友液」,其藥品類別為「需經醫師指示使用」,非屬成藥一節,有行政院衛生署許可證詳細資料及外包裝盒在卷可稽,是原告主張系爭藥品為其可販售之16種甲類成藥云云,已非可採。又原告雖為威仁西藥房負責人,然其未具藥事人員資格,依法本不得販售系爭藥品,況本件原告是在慶鴻藥師藥局擔任藥師助理時販售系爭藥品遭查獲,被告以原告違反藥師法第24條規定,以原處分處原告6萬元罰鍰,自屬有據。

七、從而,原處分於法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233 條第1 項、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 官 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且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裁判案由:藥師法
裁判日期:2012-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