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88號100年度他字第0011號原 告 徐桂峯被 告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代 表 人 劉志光上列當事人間低收入戶事件及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判決、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號裁定之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判正本及原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原告徐桂峰」,應更正為「原告徐桂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第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裁判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許麗華法 官 吳俊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