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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他字第 1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88號100年度他字第0011號原 告 徐桂峯被 告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代 表 人 劉志光上列當事人間低收入戶事件及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判決、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號裁定之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判正本及原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原告徐桂峰」,應更正為「原告徐桂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第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裁判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許麗華法 官 吳俊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裁判日期:2020-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