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他字第26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方錦蓮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9 月23日本院100 年度他字第00026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程怡怡法 官 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德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