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執字第5號聲 請 人 林玉麗相 對 人 勞工保險局現金出納給付科代 表 人 陳益民(總經理)住同上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償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名義;另按司法院民國(下同)93年8 月18日祕台廳行一字第0930013692號函示,應徵收執行費。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未依法提出執行名義,且未繳納執行費,經本院以100 年1 月25日北高行貞100 執日字第5 號函通知請於文到5 日內補正執行名義正本及繳納強制執行費用等事項,此項通知已於100 年1 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306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執行處
法 官 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