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救字第39號聲 請 人 張盼盼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居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前段、第10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緣本件聲請人與章心禾於97年1 月31日結婚,申經相對人許可來臺依親居留,於99年1 月28日發給第0000000000號依親居留證,嗣相對人以聲請人與章心禾於99年3 月25日兩願離婚,乃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3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4條第1 款規定,以99年8 月9 日內授移服北市杰字第0990911394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廢止聲請人依親居留許可,並註銷其依親居留證,請聲請人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10日內申請出境證件出境,未依規定申請出境或逾期未出境,得強制出境。聲請人不服,以其婚後協助照顧章心禾年邁母親及癱瘓失能之弟章心佛,備極辛勞,竟至流產仍無怨無悔,又為幫忙籌措章心佛每月高額醫療、看護費用而多次向娘家借款,嗣遭雙親要求與章心禾離婚,迫於無奈,於99年3 月25日與章心禾辦理離婚登記後出境,惟事後決定與章心禾復合,二人於99年6 月3 日在大陸結婚,翌日依規定申請入境來臺,相對人竟以離婚後逾10日再婚,需按團聚規定辦理,認其係非法入境,並以原申請居留原因消失為由作成原處分,致其面臨已結婚卻無效力之尷尬處境,喪失依親後依法取得之相關權利,原處分應予撤銷,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現由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627 號案件受理。
三、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小叔章心佛因醫療傷害中樞神經嚴重受損,癱瘓失能,仰賴呼吸器維生,照護困難並累及家人,聲請人為協助丈夫章心禾照顧家庭實已竭盡所能,此次第二次結婚來臺,卻無法辦理結婚登記,也無健保,自99年9 月懷孕以來,所有醫療檢查費用都須自費負擔,增加許多支出,負擔沈重,生活困難,實已無力支出裁判費用,為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第102 條第1 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章心佛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臺北市低收入戶卡(卡號:0000000 )、章心禾受選定為章心佛監護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監宣字第12號裁定、章心佛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聲請人及配偶章心禾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章心禾經臺北市政府「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總清查核定通知書、內政部99年11月16日內授移字第0990941988號訴願答辯書、臺北市政府社會局98年1 月16日北市社工字第09744472600 號函以為釋明。
四、經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其與配偶章心禾98年度亦均無所得資料,章心禾並經臺北市政府總清查核定其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臺灣地區消費支出1 倍,按:100 年度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17,655元),至於章心禾名下雖有新北市金山區00000000號2 樓房屋1 筆,惟持分僅16/100,000,面積亦僅0.1 平方公尺,其價值甚微,又未經變賣等情,有聲請人所提章心佛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臺北市低收入戶卡(卡號:0000000 )、章心禾受選定為章心佛監護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監宣字第12號裁定、章心佛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聲請人及配偶章心禾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章心禾經臺北市政府「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總清查核定通知書等件在卷可憑。此外,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工員訪視暸解,聲請人與章心禾及章心佛同住,全天照顧生活無法自理之章心佛,醫療費用及耗材開銷龐大,福利補助不足支應,聲請人配偶章心禾因此未能穩定就業,家庭經濟壓力沈重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98年1 月16日北市社工字第09744472600 號函載明綦詳,已足釋明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開法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李維心法 官 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