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號抗 告 人 郭嘉欣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5 月31日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00011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