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05號原 告 黃維林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 律師
尹純孝 律師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代 表 人 邱文達(署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周道君上列當事人間因醫師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2 年4 月3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鍾啟煒法 官 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