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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57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71號原 告 張武夫訴訟代理人 呂秋 律師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代 表 人 劉福成(處長)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林業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而被告機關所在地係設於南投縣○○鎮○○路○○○ 號,依首揭規定,應由其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原告向本院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蕭 忠 仁法 官 陳 姿 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裁判案由:有關林業事務
裁判日期:201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