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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80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02號原 告 吳駿一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 律師被 告 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暨步兵學校代 表 人 黃承華(指揮官兼校長)

送達代收人 曾一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國防事務事件,原告不服國防部中華民國100年9 月19日100 年決字第097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係以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暨步兵學校為被告,而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暨步兵學校公務所所在地設在高雄市鳳山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應屬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秋 鴻

法 官 陳 心 弘法 官 林 惠 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 道 文

裁判案由:有關國防事務
裁判日期:201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