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38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張坤和相 對 人即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 表 人 蘇蘅(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蔡鎮安(兼送達代收人)
謝明謙上列當事人間因其他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遭受多種不法侵害,所提起的各種司法救濟訴訟事件,十餘年來尚未見各級法院法官有過任何一件合法之公正裁判,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已向立法院提起請願案,請求立法院依據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意旨,本於權力分立與主權在民原則,監督、管理司法院及全國法官之違法亂紀,刪砍全國法官101 年或102 年度之法官津貼,暫緩法官法之全面施行等情,請准將本案10
0 年度訴字第1838號訴訟程序裁定停止,俟上開請願案之處置結果再行審理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經核不符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五節訴訟程序停止之相關規定,自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曹瑞卿法 官 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圓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