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88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88號原 告 邱德修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明成(董事長)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2 條定有明文;是得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者,限於公法上爭議;至私法上爭議,則非屬行政法院權限之事件。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305 號解釋意旨,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者為私法人,除係依公司法第27條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公司代表其執行職務者,或依其他法律逕由主管機關任用、定有官等,在公司服務之人員,與其指派或任用機關間仍為公法關係外,該公營事業與其人員間係屬私法上之契約關係。故其等間發生之爭議,核屬私權爭執,並非行政法院權限之事件。又按訴訟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原告之任用係依公司法第27條其他法律逕由主管機關任用、定有官等者,故於被告民國87年1 月22日民營化前,原告與被告間為公法關係。原告領有73年2 月17日(七二)金保雇升字第112 號考試院升等考試及格證書,係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自可比照公營事業資位之員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令。依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8 條規定,原告於87年6 月5 日仍在職,併計義務役年資3 年,從而原告於86年6 月30日已符合公務人員退休法第4 條第1 項第2 款之服公職已滿25年,被告自應於86年5 月間預告原告依公法自請退休,被告應依上開規定提出公法退休申請單,為原告辦理「公法退休」使原告享有公務人員優惠存款18﹪之權益。又本件是被告民營化後之考核、資遣事件,原告之考核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從而被告89年、90年及91年三年考核均應列乙等以上,此亦為被告所承諾,爰請求撤銷被告90年1 月16日(90)人一字第00600 號函(89年考核丙等)、91年2 月7 日(91)人一字第01500 號函(90年考核丙等)、92年1 月28日(92)人一字第00800 號函(91年考核丙等)、92年10月23日(92)人二字第10639 號函(預告函)、92年11月28日(92 ) 人一字第12075 號函(資遣函);並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上開3年獎金、紅利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等語。

三、經查,被告於87年1 月22日民營化之前,係屬臺灣省營事業機構,但依銀行法第52條第1 項規定:「銀行為法人,其組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專案核准者外,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同法第54條第1 項規定:「銀行經許可設立者,應依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而依被告於民營化前之舊公司章程第1 條規定:「本銀行以調劑金融、扶助經濟建設、發展工商事業為宗旨。」第2 條規定:「本銀行依照銀行法、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民營化前之舊組織規程第10條規定:「本行行員之派免,除總經理、副總經理於本行章程已有規定,會計、人事、政風人員另有規定外,主任秘書、部經理、室主任、分行經理、專門委員等職位,由總經理提報董事會通過派免,餘由總經理派免。」可知被告係依公司法規定設立,為一私法人,並非行政機關,而原告原為被告淡水、西門、新生等分行一般職員,未經銓敘部銓敘,並非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派至被告華南銀行任職,原告之任用性質既非屬於依公司法第27條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公司代表其執行職務者,亦非依其他法律逕由主管機關任用、定有官等,自非依法任用或派用之公務人員,依前揭司法院釋字第305 號解釋意旨,原告與被告間係屬私法上之僱傭關係,在被告民營化之後更是如此。是以,原告就其所受年度考核、資遣是否合法;及由此所生之紅利、獎金給付之爭議,核屬私權爭執,並非行政法院權限事件,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原告聲明訴請撤銷被告上揭函文部分,自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原告聲明關於合併請求被告給付獎金、紅利165 萬元部分,即失所附麗而成為獨立之訴訟,應單獨審核其是否具備訴訟要件,而此部分請求亦屬私法上爭議,非行政法院所得受理,本院爰另依職權裁定移送於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審理,併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劉穎怡法 官 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裁判日期:2012-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