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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89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97號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即 被 告代 表 人 江俊霆(局長)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律師

莊立群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慶元即南雅電子遊戲場業間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17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01897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裁判日期:2012-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