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9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1號上 訴 人 有誠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林道東(董事長)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巍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間有關民防事務事件,對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16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9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項前段「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6 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月4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8月15日起施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裁判案由:有關民防事務
裁判日期:2011-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