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14號抗 告 人 鄧慶華上列抗告人因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13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01914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徐瑞晃法 官 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