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14號原 告 鄧慶華上列抗告人因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13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01914 號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 月3 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1 年1 月1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闕銘富法 官 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