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55號原 告 曾天成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代 表 人 田志城(處長)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林業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100 年5 月9 日農訴字第100012423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官署依據法令管理國有財產,雖係基於公法為國家處理公務,但其與人民間就該項國有財產所發生之租賃等關係,則仍屬私法上之契約關係,人民與官署因租用國有地等所生爭執,自屬私權之爭執,非行政爭訟所能解決。…」,改制前行政法院51年判字第282 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本件原告前於97年11月24日代理其父曾明竹向被告所屬竹山工作站請求續租南投縣○○鎮○○○段○○○段380 及381 地號之國有林地。嗣以該工作站遲至99年10月15日始完成續約程序,且契約期間與原契約相同,造成其權益受損云云,提起訴願。然查,本件關於續租造林地事項發生爭執,核屬私權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尚不得依訴願程序提起訴願,以資救濟。訴願機關從程序上為「訴願不受理」決定,尚無不合;原告對之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之權限。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移送於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陳姿岑法 官 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