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55號原 告 曾天成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代 表 人 劉福成(處長)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林業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00 年7 月28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55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被告代表人「田志城」,應更正為「劉福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陳姿岑法 官 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