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79號原 告 杜喜民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 律師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江宜樺(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秦錚錚
陳彥妃
參 加 人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黎志偉
蔡東錦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新北市政府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謂:原告於民國98年間主張被徵收土地未依徵收計畫期限使用,申請收回所有被徵收土地,案經參加人會勘結論,本案係依土地法及都市計畫法徵收取得環河南路(正義南路至成功路)道路工程用地,已按原計畫及期限逐漸使用,並無不依計畫使用情事,報經內政部同意不予發還。參加人為徵收補償機關及現需地機關,因訴訟結果若認定收回被徵收土地為有理由,將影響公益甚鉅,爰聲請參加訴訟等語。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參加人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聲請參加本件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忠仁法 官 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