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91號上 訴 人 新宏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沈津鵬(董事)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間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1 月19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191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陳 姿 岑法 官 鍾 啟 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