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28號原 告 丁勤之被 告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代 表 人 董翔龍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兵役事務事件,原告不服國防部中華民國100年5 月12日100 年決字第047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有關兵役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0 年7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7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李玉卿法 官 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