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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26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63號上 訴 人即 參加人 林永傑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王立中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蕭慧德間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5 月24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01263 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陳姿岑法 官 鍾啟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建德

裁判日期:2012-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