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12號上 訴 人 鮑燕來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居留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3月8 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02012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黃 桂 興法 官 張 國 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 可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