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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03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32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蔡明忠(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黃日燦 律師

陳博建 律師孫德至 律師被 告 教育部代 表 人 蔣偉寧(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複 代理人 吳佩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彩券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2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本院中華民國(下同)100 年度訴字第2074號案件為先決問題,而裁定命在該訴訟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074號有關彩券事務事件,經本院

102 年6 月20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2 年10月25日以102 年度判字第656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張 國 勳法 官 黃 桂 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 淑 貞

裁判案由:有關彩券事務
裁判日期:2013-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