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64號原 告 林志崑
林志彥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 表 人 何瑞芳訴訟代理人 林沛函
林淑娟江禹霆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月9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曹瑞卿法 官 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