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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06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64號原 告 林志崑

林志彥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 表 人 何瑞芳訴訟代理人 林沛函

林淑娟江禹霆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月9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曹瑞卿法 官 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3-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