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06號原 告 頂順科技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王廷鑒(董事)住同上被 告 交通○○○區○道○○○路局北區工程處代 表 人 康志福(處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 律師
陳誌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5 月13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是否有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涉及民事法律關係(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01 年度建上易字第23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為避免裁判歧異及耗費資源,依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第2 項規定,於102 年5 月13日裁定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建上易字第23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建上易字第23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已終結,且不得上訴,有該案判決附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蘇 嫊 娟法 官 林 妙 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