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54號抗 告 人 彭耀華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有關人民團體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17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154號駁回聲請補充判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蘇 嫊 娟法 官 林 妙 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