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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16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63號上 訴 人 蔣岳勳即 原 告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35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有關國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12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02163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且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楊 得 君法 官 洪 慕 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裁判案由:有關國防事務
裁判日期:2012-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