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71號上 訴 人 閻俊芬
閻俊秀共同訴訟代理人 馬恩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有關補償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24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02171 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陳 姿 岑法 官 鍾 啟 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