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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17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71號上 訴 人 閻俊芬

閻俊秀被 上訴人 國防部代 表 人 高華柱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補償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24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17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分別於102 年1 月24日及25日對上訴人閻俊秀及閻俊芬發生送達效力,有上訴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送達證書各2 件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陳姿岑法 官 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建德

裁判案由:有關補償事務
裁判日期:2013-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