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5號原 告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夏銘賢(董事長)原 告 陳良宜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和屏 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郝龍斌(市長)訴訟代理人 楊素慧
呂學華上列當事人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05 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之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審查,依公司法第173 條第4 項之規定,以民國(下同)99年3 月15日府產商業字第09981473620 號函許可邢福彪於99年6 月15日前自行召集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霖公司)股東會,以選任新一屆之董事與監察人。邢福彪遂於99年3 月26日自行召集成霖公司股東會,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7,200,000 股(佔成霖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00 %)之股東出席,決議選任竺天翔、謝建新、陳誠德等人為董事、謝素關為監察人;而竺天翔、謝建新及陳誠德旋於同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選任竺天翔為董事長。成霖公司並於同年月31日以新任董事長竺天翔為代表人,向被告申請改選董事、監察人及董事長變更登記,復於99年4 月7 日補正成霖公司99年3 月26日之股東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等相關文件,經被告依書面形式審查符合規定,以99年4 月13日府產業商字第09982647310 號函為核准變更登記之處分。原告不服,以本件行政處分利害關係人之身分,提起訴願,遭訴願決定不受理,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兩造間有關公司法事件之裁判,須以訴外人成霖公司於99年3 月26日在香港荃灣青山道264 之298 號5 樓所召開之股東會決議,是否有無效或得撤銷之情形為準據。而原告與訴外人成霖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民事事件,雖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重訴字第605 號民事判決,認定訴外人成霖公司於99年3 月26日在香港荃灣青山道264之298 號5 樓所召開之股東會決議應予撤銷在案,惟原告及訴外人成霖公司,均不服該民事判決,均提起上訴,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05 號民事判決及本院電話紀錄附於本院卷可稽,故揆諸前揭規定,在該民事訴訟裁判確定前,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蘇嫊娟法 官 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