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7號抗 告 人 李萬宗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間有關眷舍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11月21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7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陳 姿 岑法 官 鍾 啟 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