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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訴字第 59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96號上 訴 人 楊翠菊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間藥害救濟法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6 月30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00596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陳 心 弘法 官 林 惠 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劉 道 文

裁判案由:藥害救濟法
裁判日期:2011-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