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20號上 訴 人 姜陳秀妹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礦業法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
6 月16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520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1/2 ,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林 玫 君法 官 鍾 啟 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