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74號原 告 姚宏儀訴訟代理人 李祖麟 律師被 告 中央警察大學代 表 人 謝秀能(校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李育敏 律師複代理人 林盛煌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警察教育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
12 月15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曹瑞卿法 官 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