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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訴字第 62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27號聲 請 人 章一丰兼 上法定代理人 章心禾上列聲請人因原告張盼盼與被告內政部間居留事件,聲請人認其等有輔助原告一造之必要,依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2 項規定聲請輔助參加。是依同法第98條之5 但書第1 款之規定,聲請人二人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即分別對聲請人二人各徵新臺幣壹仟元),均未據聲請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裁判案由:居留事件
裁判日期:2011-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