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訴字第 63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37號原 告 周義娟被 告 教育部代 表 人 吳清基(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王慧鎔

陳庭揚張望然

參 加 人 東南科技大學代 表 人 李清吟(校長)住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資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東南科技大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原係東南科技大學(民國96年8 月1 日改名前為東南技術學院,下稱東南科大)營建管理系(下稱營管系)專任助理教授,該校以營管系自95學年度停止招生,98學年度正式停辦,原告經輔導、介聘轉調合適系所未果,符合予以資遣之規定。原告於98年8 月31日申請自99年1 月31日起退休,復於99年1 月19日撤銷退休申請,經東南科大以99年2 月2日東南人字第0990000700號函知原告擬續行執行資遣作業。

東南科大於99年1 月26日校教評會審議決議通過原告資遣案,並報請被告核准資遣原告,資遣生效日期為99年3 月1 日。被告以99年1 月26日校教評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未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與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之規定未合,函請東南科大檢討後再報部核辦。東南科大據於99年2 月23日校教評會重行審議決議通過原告資遣案後,報請被告核准資遣原告。被告以99年3 月5 日台人(三)字第0990031780號函同意該校資遣原告,並自文到之日生效,經東南科大於99年3 月8 日轉知原告。其間,原告就東南科大之資遣措施,向東南科大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校申評會)提起申訴經駁回,訴經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中央申評會)99年10月18日再申訴決定駁回。被告以99年10月20日台申字第0990180096號函檢送該再申訴評議書予原告。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東南科大資遣原告係以被告教育部核准函為其生效要件,而被告之核准函係本件撤銷訴訟之訴訟對象,是本訴訟之結果將影響東南科大與原告間之私法聘僱契約是否合法終止,因此本訴訟之判決結果如為原告勝訴,則東南科大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鍾啟煌法 官 劉穎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裁判案由:資遣
裁判日期:201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