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09號上 訴 人 鄧鵬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有關眷舍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01年4月26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90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 ,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