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再字第3號抗 告 人 黃文潭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會間獎助學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3月6日本院101 年度簡再字第3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法 官 鄭淑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