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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簡字第 19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91號上 訴 人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 表 人 蘇蘅(主任委員)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7 月11日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19

1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 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法 官 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裁判案由:有線廣播電視法
裁判日期:2012-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