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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簡字第 13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31號原 告 吳志雄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代 表 人 曾金陵(主任委員)上列當事人間榮民就養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00 年12月9 日院臺訴字第100010844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係國軍退除役官兵,享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下稱輔導條例)所規定之權益( 下稱榮民權益) ,前經被告准予發給就養給付之申請,並已按月向被告領取13,500元之就養給付金,嗣因被告查悉原告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以民國95年8 月11日士檢偵明輝緝字第1506號令通緝,乃依同條例第32條第1 項規定,自原告被通緝之日起,停止發給就養給付金,並以95年9 月8 日輔貳字第09500116578 號函通知原告住居所在之被告所屬臺東縣榮民服務處執行。嗣原告歸案撤緝後,曾於98年間請求被告發給上開通緝期間之就養給付金,已經被告函覆拒絕在案,原告復於100 年9 月29日續向被告請求發給該部分就養給付,仍經被告以100 年10月7 日輔貳字第1000020399號函覆拒絕,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不受理,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請求:㈠請求撤銷行政院100 年12月9 日院臺訴字第1000108445號訴願決定及被告100 年10月7 日輔貳字第1000020399號之處分;㈡被告應給付原告224,600 元及自96年10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因原告所提上開聲明第1 項之撤銷訴訟部分,欠缺起訴合法要件,本院爰以裁定駁回之(理由詳後述);至於聲明第2 項之一般給付訴訟部分,則具實體判決之要件,本院另以判決駁回之。

二、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此參照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

1 項及訴願法第3 條第1 項之規定可明。復按享有榮民權益之國軍退除役官兵,依輔導條例第16條第1 項及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4 條等相關規定,向被告申請就養給付經核准後,即得據以按月請求被告給付一定數額之就養給付金,毋庸逐月申請被告作成核准處分;且一旦發生輔導條例第32條第1 項第4 款所定之事由時,依法亦當然發生停止權益之效果,被告直接適用法律,停止給付其榮民權益,不必另行作成廢止之處分。是國軍退除役官兵經被告核准發給就養給付之申請後,按月向被告請領就養給付金乃請求被告履行給付義務之事實行為,並非請求被告再就彼此間有無權利義務關係存在作成規制性之處分。故被告對其請求所為拒絕之函覆,僅說明被告不負有履行義務,核屬通知之性質,並不生規制效果,自非行政處分,國軍退除役官兵受拒絕通知後,即得逕行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判命被告給付一定數額之金錢,而非訴請撤銷該非行政處分之覆函(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184 號及98年度判字第147 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對於非行政處分訴請撤銷,核屬不備起訴合法要件,且無從命補正,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三、查本件原告係經被告准予就養給付後,因涉犯刑事罪嫌受傳喚未到,而經通緝在案,被告即依據輔導條例第32條第1 項規定,自其被通緝之日起,停止發給就養給付金,並通知所屬臺東榮民服務處執行,原告於歸案撤緝後,乃請求被告發給其因通緝而停發之就養給付金,而經被告函覆拒絕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卷附被告95年9 月8 日輔貳字第09500116578 號函(見被告答辯卷第1 至2 頁)、原告100 年9月29日申請書(見被告答辯卷第24頁)、被告100 年10月7日輔貳字第1000020399號函(見被告答辯卷第24頁)等件可按。按諸上開說明,原告因被告於其被通緝後,停止發給每月之就養給付金,而請求被告補發,被告所為不同意之函覆,僅屬觀念通知,核非行政處分,訴願決定不受理,並無不合。從而,原告訴請撤銷該非行政處分之函文,顯非合法,且核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法 官 蔡 紹 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裁判案由:榮民就養
裁判日期:2012-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