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341號原 告 謝有建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李鴻源上列當事人間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
101 年3 月22日院臺訴字第101012464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5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法 官 鄭淑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