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簡字第 37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376號原 告 笠達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嚴晨(董事)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 表 人 林奇宏(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健康食品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2日府訴字第101090427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不服訴願決定之訴願人,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 條定有明文。惟提起撤銷訴訟,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同法第106 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可參。若逾期提起,其訴顯不合法,且其情形無法補正,應依同法第107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駁回之。

又依同法第236 條,簡易程序適用上開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二、原告販售之「高境界免疫乳漿蛋白濃縮物」健康食品(下稱系爭食品),領有行政院衛生署(下稱衛生署)核發之衛署健食字第A00008號健康食品許可證。嗣原告印製傳單刊登系爭食品廣告,內容載有:「……全國唯一健康食品認證……誰需要高境界的營養補給……接受化/ 放療的患者……住院、手術病人……免疫機能差的嬰幼兒……美國FD A以及加拿大GRAS認定安全……美國醫師用藥指南PDR 中登錄的免疫營養品……18年臨床研究,諾貝爾醫學得主孟塔尼博士(Dr.LMontagnier)研究發表……榮獲各大醫學中心腫瘤科/營養室認同採購……人體臨床證實持續服用高境界免疫乳漿的人,其體內GSH 濃度是一般人的135.5%,體力則是一般人的113%……能刺激GSH 的增加,改善人體的免疫機能……世界級的認證行銷全球58個國家、81項專利認證……。」等詞句,與衛生署衛署健食字第A00008號許可證核可系爭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敘述:「產品以動物及體外實驗的結果顯示:可促進體液(非細胞性)免疫反應。警語……。」內容不符,涉有虛偽、誇張之情事,經苗栗縣政府衛生局於民國100 年11月4 日查獲,因原告營業地址在臺北市,經苗栗縣政府衛生局以100 年11月10日苗衛食字第1000031466號函移請被告處理。被告爰於100 年12月1 日訪談原告之受託人蔡元瑋並製作調查紀錄表後,審認原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4條第1項,且衡酌其係初犯且不知其行為違規,爰依同法第24條第

1 項及行政罰法第8 條但書、第18條第3 項,以101 年1 月

3 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130325600 號裁處書,處原告新臺幣

5 萬元罰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無理由駁回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經查,本件訴願決定書係於101 年3 月26日送達原告訴願書及本件行政訴訟起訴狀所載之臺北市○○區○○路○ 段39號

4 樓址,並由原告收發室簽收,此有蓋有原告收文章之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訴願卷最末頁),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且上開原告營業所係設於本院所在地之臺北市轄區內,依法無庸扣除在途期間,是原告向本院提起撤銷訴訟之法定不變期間,自收受訴願決定書翌日即101 年3 月27日起,算至101年5 月26日即已屆滿,因該日為星期六,應順延至101 年5月28日(星期一)。原告遲至101 年5 月29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有本院收文日期戳章附本院卷(本院卷第9 頁)可憑,已逾法定不變期間。依照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起訴自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又本件已因原告起訴逾期,欠缺實體判決要件,應予程序上駁回,自無從就原告起訴主張之實體上理由為審究,併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6 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 官 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裁判案由:健康食品管理法
裁判日期:2012-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