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他字第20號抗 告 人 林睿駿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23日本院101年度他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6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月4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8月15日起施行),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 官 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