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他字第37號抗 告 人 吳秀倪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25日本院101 年度他字第00037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