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183號再審原告 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原名:財團法人恩
主公醫院)代 表 人 黃忠臣(院長)訴訟代理人 施博文 會計師
劉宗欣 律師鍾薰嫺 律師再審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李慶華(局長)訴訟代理人 林幸枝上列當事人間因機關團體作業組織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楊 得 君法 官 洪 慕 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