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6號聲 請 人 游晏慈上列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忠仁法 官 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依穎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裁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12-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