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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聲字第 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古慧玲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聲請人古慧玲( 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於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764 號農保事件,為原告楊東木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行政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行政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行政訴訟法第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係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764 號農保事件原告楊東木之配偶,有身分證影本附卷可稽。又楊東木於95年間,因車禍重傷害事件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合併妄想症及嚴重的認知功能缺損,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99年8 月13日(99)長庚院法字第0390號函為憑。

足見,聲請人主張楊東木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為無訴訟能力之人,尚非無據。查楊東木因農保殘廢給付事件,不服勞工保險局之核定,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聲請人聲請選任其為特別代理人,依首揭說明,核無不合,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秋 鴻

法 官 陳 心 弘法 官 林 惠 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 道 文

裁判日期:201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