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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聲字第 5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8號聲 請 人 詹敍虹相 對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 表 人 吳自心(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9 月13日101 年度聲字第58號裁定,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詹敘虹」,應更正為「詹敍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101 年9 月13日101 年度聲字第58號裁定中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銘富

法 官 黃桂興法 官 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12-09-28